数字经济时代,你应了解的“人脸识别”和“大数据杀熟”法律知识
【“人脸识别”与个人信息保护】
处在数字经济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人脸识别”已经不是什么新鲜名词,出入小区、超市购物、打车出行、手机登陆解锁等,都能见到人脸识别的应用。可以说,人脸识别已经逐步渗透到你我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人脸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会对个人信息安全甚至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很多企业或者部门为了追求效率、利益而滥用人脸识别技术,有意、无意地挑战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
比如,部分线上平台或者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还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公开售卖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等。
今年 1 月 1 日正式开始施行的日本腾素批发官方厂家《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对个人信息作了专门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2条至第9条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其中,第2条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行为的认定,针对今年“3.15晚会”所曝光的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日本藤素片哪里买的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几类典型行为,该条均予以列举,明确将之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第2条和第4条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将人脸信息列入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需要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方可对其进行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日本腾素正品旗舰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正,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人脸识别第一案”也于今年4月9日二审宣判,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随着民法典贯彻实施的不断深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通过司法裁判筑起保卫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坚强司法屏障。
史锡刚律师认为,个人信息,特别是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理应受到司法的强化保护。规范人脸识别的应用,才能让科技更好的服务生活。
【“大数据杀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打车平台上相同的线路,新用户的价格却比老用户便宜;在网上预订酒店,到店却发现价格高于酒店内挂牌价格;消费者在购票app上买票,却发现会员价高于非会员价;想预定一个房间,用户多次浏览页面后,房费就上涨了……
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可能很多次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的算法分析,进行“杀熟”。
大数据杀熟是数字经济出现的新现象。究其大数据“杀熟”的原因,一方面是利益驱动使然。另一方面,由于平台在技术、信息等方面,对消费者拥有压倒性优势。为此,消费者遭遇“杀熟”,面临着举证不易、维权困难。大数据“杀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从法律上讲,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
其特征最主要是:
第一、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分析非必要的用户隐私信息;
第二、利用客户信息不对称,依据分析结果将同一日本腾素官方旗舰店商品或服务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用户,该价格差异不反映成本差异且无正当理由;
第三、“杀熟”的对方主要是老客户。
根据以上特征我们可以看出,大数据“杀熟”主要实施了以下行为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1)不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授权平台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就无法使用平台,剥夺用户交易权;
(2)非法、过度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涉及用户隐私权和人格权;
(3)利用用户信息差异定价,侵犯用户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
大数据“杀熟”存在多个法律关系,而完成整个“杀熟”的过程更会产生多个法律关系的竞合,司法实践中确实难以单一定性。目前主流的趋势仍是以侵权纠纷为主。(2021)浙0603民初790号案件也是认定有侵权、有损害结果、消费者有 “杀熟”的合理怀疑、平台经营者无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判令“退差价赔三”。
此外,针对用户对大数据“杀熟”取证难问题,律师建议:
1、及时存留完整的交易页面信息;
2、一旦发现“杀熟”行为及时且有目的的留存与平台客服或者平台内经营者的沟通记录;
3、及时存留同条件用户的交易页面信息,以供比较。
针对消费者维权难问题,律师建议,可尝试引入公益诉讼机制,由法定机构或组织代表公众维权。可探索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创新,由电商平台自证“清白”。大数据“杀熟”既是对消费者个体权益的伤害,亦是对消费者群体权益的侵害。因此,在消费者维权的司法保障方面,有关机关或组织需要进一步主动作为、开拓创新。
信息时代,大数据给生活带来了更多可能,算法、用户画像、精准推送等技术日新月异,但都不应脱离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不能损害公众的利益。从这个意义出发,必须加强依法治理,及时规制负面因素,确保技术更好造福社会。日本腾素用后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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